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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20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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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與服務區域內違規搭建問題
近年來,經常能看到新聞爆出某某小區的業主違規占用公共區域進行私自搭建或者在自家陽臺外搭建遮雨棚等情況,一般碰到這樣的情況小區的其他業主或者相鄰業主首先想到的基本都是投訴到物業,要求物業進行處理,那么此時物業公司面對這樣的情況應當怎么處理呢?
一,物業公司可以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搭建行為進行勸阻,物業公司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違規搭建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之后仍未停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部門進行報告,對于妨礙物業管理的行為,還可以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業主公約的約定提起違約之訴,請求恢復原狀、排除妨害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告知相鄰業主對于違規搭建行為,該業主本人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或者規劃部門等相關政府部門進行投訴,請求有關部門予以拆除,以排除妨礙,同時相鄰業主還有權要求政府部門對違規主體進行罰款等行政處罰,如果違規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影響了相鄰業主的通風、采光、日照、通行等權利或者影響了相鄰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的,相鄰業主有權依據《民事法》、《侵權責任法》的有關條款提起,請求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物業服務主要內容
物業服務主要內容:
小區公共秩序管理。根據小區建設規劃布局,物業公司接管后對整個小區履行管理職能,包括住戶都應該遵守的停車秩序管理、亂停亂放、亂搭亂建、垃圾處理、門房出入、院內院外綠化、照明、安防系統、消防系統、廣告等等的管理職責。
突發應急搶修的處置和管理。包括內外網供電系統故障和小區內突發停電,應急供電系統啟用管理及用電線路故障及時搶修,也包括供水管道的應急搶修。這些故障不管是發生在白天深夜,嚴寒酷暑,物業都是責無旁貸投入搶修中去,宗旨是時間恢復保障住戶的正常生活秩序。
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從行政意義上說,物業正在扮演一個不可替代的新的“小政府”的角色,協助各個社區和基層政府實行網格化社會管理,開展“雙創”活動,在所管物業范圍內開展社會調查、各類普查、政務宣傳、計劃生育、治安聯防等方面的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偵破案件,化解糾紛,開展群防群治工作等等社會事務,都離不開物業公司參與。

物業管理是否應該管一些“不該管”的事呢?
幾位“業外專家”一致認為,把物業管理視為城市管理的一部分“這個認識有誤區”。他們認為,正是因為這種認識誤區,使現在的物業管理“變成了政府政治經濟管理的末端” ;而且正是因為行業的“基本定位沒搞清楚”,導致物業管理管了許多“不該管”的事。所以,他們主張“物業管理行業需要在定位上反思”。 “物業公司是企業,不能作為行政體制的末梢而存在”。“政府不付費,為業主服務怎么是城市管理的一部分呢?”
那么,物業管理是否是“城市管理的一部分”,是否應該管一些“不該管”的事呢?筆者的回答是肯定的。“業外專家”們之所以會提出上述偏激觀點,其根源在于缺乏對物業管理性質科學的認識。當前理論界對物業管理性質主要有兩種看法, 一種觀點認為物業管理是公共行政管理;另一種看法認為物業管理是私人管理即經營性管理。筆者認為這兩種看法都有失偏頗。因為,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具有明顯的二重性。物業管理企業一方面要為小區業主提供純粹私人性質的經營性的管理服務,從這一意義上看,物業管理具有私人有償服務性質;另一方面,物業管理企業應以增進物業區域業主或使用人的共同利益為根本宗旨,應把物業公共管理服務作為其核心業務,并應在物業管理各項服務中體現出來。 所以,從本質上講物業管理又具有社會公共管理屬性,屬于公共管理微觀的公共事務管理層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