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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11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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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掘金報廢汽車拆解行業
在全國汽車保有量達2.17億輛,汽車保有量、報廢量快速增長的情況下,如何快速有效地引導老舊車輛報廢已成為影響我國汽車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課題。
對此,法制辦公室在其發布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通知中指出,隨著汽車保有量、報廢量的大幅增長,報廢汽車回收領域面臨的各方面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細則相繼出臺,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價格改革等的進一步深化的背景下,現行辦法中的部分規定也要相應進行調整。

報廢汽車年限和公里數
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游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報廢的標準調整為: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較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規定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1] ,收回號牌和駕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后,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怎樣辦理機動車延緩報廢手續呢?
如果機動車使用年限到了而車況仍然不錯,可不可以讓其繼續“發揮余熱”呢?回答是肯定的:經安全性能和尾氣排放檢測合格的車輛,根據國家規定其使用年限可適當延長報廢期限。
1.車管所登記審核崗審核該機動車的相關資料,包括:A、《機動車延緩報廢申請審批表》原件如不與定期檢驗同時進行,須在背面粘貼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即車架車身號碼的拓印片;B、《機動車證件》原件。提交以上資料者可以是合法業主、業主的經辦人,也可以是代理人的經辦人。
2.機動車檢驗崗核對該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車身號碼)、發動機號碼,并檢驗有無被鑿改嫌疑;將拓印片與原始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車身號)、發動機號碼進行對比;檢測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并審核該車的安全技術性能。
3.車管所業務領導崗審核,符合規定者,在其申請表原件上簽注意見,在《機動車證件》副頁記錄欄按照延緩報廢專屬章格式,用計算機打印準予延緩報廢的使用期限和檢驗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