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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08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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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依據
建設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環規環評〔2017〕4號)等規定,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驗收的程序和內容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
其他的一些細節照做就行了,寫的很詳細。其中“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委托技術機構啟動驗收工作”,所以是可以接這個業務的。《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82號)從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該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驗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

對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并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建設項目工程實施概況:工程基本情況,生產過程污染物產生、治理和排放流程,環保設施建設及其試運行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