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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7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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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需要提供的資料:
1、發明創造名稱:名稱應簡單、明確地反映發明創造的主題和類型。
2、背景技術:與本發明創造最相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情況。
3、發明創造的技術方案:
產品類的發明創造:結合附圖,清楚、完整地寫明各部件名稱,及其相互之間的聯接關系,并說明其工作過程,所提供方案以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電子類的發明創造:提供電路圖或框圖,并結合圖中各電子器件或模塊說明其原理;
方法類的發明創造:包括加工工藝、化工產品、藥品、食品等,應詳細地說明其加工工藝步驟及工藝條件的限定,并根據需要提供相應的工藝流程圖;對于計算機、通訊等領域涉及的方法發明創造,則應提供該方法的處理過程,并根據需要提供其流程圖。
4、發明創造的有益效果和優點:描述本發明創造與現有技術對比所具有的積極的效果和優點,且所述的優點和效果是由于采用了發明創造的技術方案而直接獲得的。
5、附圖說明:如果有附圖,附圖應按機械制圖標準繪制。
6、實施例:
產品類和電子類的發明創造:實施例是實現發明創造的一種或多種具體設計方案,如果提供有附圖,該部分應結合附圖進行說明,并將附圖中的標號標注在相應的零件之后,可以根據需要說明其功能、動態構造、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等。
方法類的發明創造:應詳細說明其工藝過程、操作步驟和具體的工藝參數等,通常應該供多種工藝參數結合的實施例方案;對于計算機、通訊等領域涉及的方法發明創造,則應結合流程圖等提供該方法的詳細的具體實現的方案,可以提供多種方案。
優先權要求的撤回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之后,可以撤回優先權要求。申請人要求多項優先權之后,可以撤回全部優先權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項或者幾項優先權要求。
申請人要求撤回優先權要求的,應當提交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撤回優先權聲明。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優先權要求撤回后,導致該專利申請的最早優先權日變更時,自該優先權日起算的各種期限尚未屆滿的,該期限應當自變更后的最早優先權日或者申請日起算,撤回優先權的請求是在原最早優先權日起十五個月之后到達專利局的,則在后專利申請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優先權日起算。
要求本國優先權的,撤回優先權后,已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被視為撤回的在先申請不得因優先權要求的撤回而請求恢復。
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文件
5.2.1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姓名或者名稱變更
(1) 個人因更改姓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2)個人因填寫錯誤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聲明及本人的身份i證明文件。
(3) 企業法人因更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4)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因更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5) 機關法人因更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簽發的證明文件。
(6) 其他組織因更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7) 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因更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參照以上各項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8) 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因更改中文譯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的聲明。
著錄項目變更手續的審批
審查員應當依據當事人提交的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和附具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查。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向辦理變更手續的當事人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符合規定的,應當向有關當事人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通知著錄項目變更前后的情況,應當予以公告的,還應當同時通知準備公告的卷期號。
著錄項目變更涉及權利轉移的,手續合格通知書應當發給雙方當事人。同一次提出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涉及多次變更的,手續合格通知書應當發給變更前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和變更最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手續合格通知書中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應當填寫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涉及專利代理機構更換的,手續合格通知書應當發給變更前和變更后的專利代理機構。與此同時,審查員還應當作如下處理:
(1)涉及享有費用減緩的:
(i)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全部變更的,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未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不再予以費用減緩,審查員應當修改數據庫中的費用減緩標記,并通知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ii) 變更后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增加的,新增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未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不再予以費用減緩,審查員應當修改數據庫中的費用減緩標記,并通知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iii) 變更后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減少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未再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費用減緩標準不變。
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可以根據專利費用減緩辦法重新辦理請求費用減緩的手續。
(2) 變更前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填寫了聯系人的,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未指定原聯系人為其聯系人的,審查員應當刪除數據庫中變更前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指定的聯系人信息。
(3) 涉及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查員應當刪除數據庫中變更前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信息。
(4)按規定應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變更情況的,例如專利權人的變更等,應當公告著錄項目變更前后的情況。
(5)專利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變更以及按照專利代理條例撤銷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作如下處理:
(i)對于因專利代理機構的集體著錄項目變更和專利代理機構被撤銷需要統一處理的, 統一修改數據庫中有關著錄項目。
(ii)被撤銷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申請(或專利) 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是中國內地個人或者單位的,自撤銷公告之日起,第1署名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視為專利申請的代表人,另有聲明的除外。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也可以重新委托其他專利代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