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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8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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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縫的設置原則是:
(1)建筑物復雜的平面和體形轉折部位;
(2)建筑的高度和荷載差異較大處;
(3)過長建筑物的適當部位;
(4)地基土的壓縮性有顯著差異處;
(5)地基處理的方法明顯不同處;
(6)建筑物的基礎類型不同以及分期建造房屋的交界處。
沉降縫:當房屋相鄰部分的高度、荷載和結構形式差別很大而地基又較弱時,房屋有可能產生不均勻沉降,致使某些薄弱部位開裂。
住宅建筑規范
基本規定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 住宅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足夠的可靠性。
3.1.2 住宅應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3 住宅應具備在緊急事態時人員從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4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套內空間和設施應能滿足安全、舒適、衛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應滿足人體健康所需的通風、日照、自然采光和隔聲要求。
一般規定
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少于50年,其安全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住宅結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其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于丙類。
住宅結構設計應取得合格的巖土工程勘察文件。對不利地段,應提出避開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嚴禁在抗震危險地段建造住宅建筑。 住宅結構不應產生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