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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5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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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即離婚協議書瑕疵的問題
關于財產分割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即離婚協議書瑕疵的問題 在有些區的民政機構,僅寫“財產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而沒有具體財產分割條款內容的協議出屢見不鮮,一方當事人又要求對共同財產予以確定的案件已有前例。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書具有財產合同性質,而合同標的具體明確,是合同形成的條件,如果分割內容約定不明,視為沒有約定,合同不可操作,歸于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財產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的寫法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對現存財產狀態的確認,即在誰名下的財產就歸誰所有。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值得商榷。如果財產狀態一直沒有改變,不能因為簽訂“財產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的協議后,就認為財產所有權性質發生了轉化。

這個地方有管轄范圍,河南地也查不了
這個地方有管轄范圍,大家都知道,在我國國家,不管是還是,都是有管轄區域的,不能說北京的事情你回到河南后再報案,這樣河南地也查不了,也浪費資源,因為即使他們想查,還得跑到北京去,很麻煩,當然異地報警也是會受理的,當然受理并不代表立案,受理后他們要審查,不是自己管轄的會通知你去管轄地報案或者直接把材料轉到當地,只有有管轄權的地方才會給你立案。

被偷了錢想要告,讓其坐牢卻被告知不予立案又是為什么?
立案,這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機關以及其它行政機關根據報案、控告、舉報、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對審查結果認為有事實發生并且需要追究責任的案件進行或者審判的一種活動。但往往很多人只知道“立案”的概念,對實際執行卻并不了解。比如說勞動者被單位拖欠工資,想要把單位負責人抓起來,卻被告知不予立案,是為什么?被偷了錢想要告,讓其坐牢卻被告知不予立案又是為什么?
當事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
當事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 1、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提交、簿、; 2、證明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人的,還應提交監護人的明資料,如或; 3、證明是被繼承人養子女的,應提交收養關系證明書;證明是非婚女的,應提交明;證明是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應提交形成撫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4、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的,應提交居委會、村委會或被繼承人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 5、證明喪偶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應提供居委會、村委會或其他證明; 6、證明有遺囑的,遺囑繼承人應提供遺囑原件及復印件。 7、證明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提供繼承人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