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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11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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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機械的概念和工作特點
《條例》附則規定,起重機械是指用來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的電動葫蘆等。它的工作程序是:取物裝置吊掛(或抓取)貨物,提升后進行一個或數個動作的運移,將貨物放到卸載地點后卸載,然后返程做下一次動作準備。這一個工作過程稱做一個工作循環,完成這個工作循環后,再進行下次的工作循環。

起重機械的工作特點
(1)起重機械通常具有龐大的結構和比較復雜的機構,能完成一個起升運動、一個或幾個水平運動。
(2)所吊運的重物多種多樣,載荷是變化的。
(3)需要在較大的范圍內運行,有的要裝設軌道和車輪(如塔吊、橋吊等),有的要裝設輪胎或履帶在地面上行走(如汽車吊、履帶吊等),還有的需要在鋼絲繩上行走,一旦造成事故影響的面積也較大。
(4)有些起重機械,需要直接載運人員在導軌、平臺或鋼絲繩上做升降運動,其可靠性直接影響人身安全。

起重機械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試驗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從事起重機械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試驗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起重機械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起重機械。
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