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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0-12-16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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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的土地性質有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另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資、和繼承。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則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


              1、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需要,對某宗具體用地所規定的用途。根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準(GB50137-2011),城鄉用地分為2大類、9中類、14小類,而常用的用地性質實際上是指其中一小類——H11城市建設用地的性質分類。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廣泛,、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我國實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當事人可以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同時借鑒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國家新頒布的《土地管理法》,科學地將我國土地分為三大類,即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定義:"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專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屬;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在探索新型產業用地供應制度方面,松山湖片區將爭取片區內試點創新企業用地方式,強化建設用地市場化配置的產業招商導向和批后監管,研究差別化供地政策,探索工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出讓方式,降低工業、制造業企業用地成本,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研究新型產業用地管理辦法,產業用地分割銷售辦法,提高產業用地利用效率,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片區項目除約定土地使用條件外,還必須與企業簽訂土地開發履約保證書,加強對企業開發履約進度的監管。對于片區存量土地,按照強勢分割、強力征收和強制收回的“三強”舉措分類處置,對企業存在批而未用的土地進行強勢分割;對被認定的閑置土地,強力征收土地閑置費;對閑置兩年或兩年以上的土地,堅決依法強制收回土地使用權。嚴肅土地管理法規,緩解用地壓力,推動松山湖片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破難題、保發展、促節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