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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1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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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入股 防范措施
一、出資前的風險防范措施
專利權投資入股是指專利權人將其依法享有的專利權作為資本進行投資以換取公司股份的行為,是專利權資本化的過程。當專利權作為資產被投資到公司后,維護、經營專利權的風險就由專利人轉移到了公司。以專利權入股是可行的,但要完成專利價值評估,訂立相應的合同并到專利局辦理專利變更等手續,工商登記機關憑專利權轉移的手續確定以專利技術入股的股東的完成股東投資義務的履行。專利權是否被宣告無效、是否受到侵權,專利技術實施轉化是否順利等這些風險都由公司獨自承擔,故作為非技術出資方在作出合作投資決定前,可從出資專利權主客體方面做好相應的專利風險盡職調查
專利入股的注意事項
做好專利出資過程中的風險防范措施
1、訂立嚴密的專利權出資協議
2、處理好專利權資本不穩定性與公司資本穩定原則之間的矛盾
按照物權法規定,專利權已經出資,專利權出資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合法履行出資義務,且出資的專利權在出資時真實有效,無權利瑕疵。那么專利權人對專利權資本在公司日后的業務開展產生的風險(如資本縮水風險)都無須承擔責任。但由于專利權資本經濟壽命較短,公司對專利權資本商業化運營的難度較大,若讓接受專利權出資的公司承擔該風險,明顯對公司和其他股東不公平。所以首先應該明確以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當然,為了減少將來不必要的糾紛,我們應該首推以專利權入股。又由于新修訂的取消了要求以專利權出資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的規定,亦即在專利權價值進行評估的基礎上,非貨幣出資財產的價值只要其他股東認可即可申請注冊登記。
專利技術入股,是指以專利技術成果作為財產作價后,以出資入股的形式與其他形式的財產(如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相結合,按法定程序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經營行為。1、在實踐中以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包括用專利權入股的、以專利實施權入股的,還有把專利申請權也視為專利技術作價入股。若專利出資人的專利是受讓而來,根據《專利法》第的10條之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
專利入股的內容
哪些專利可以作為技術入股 專利技術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對于三個部委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一般參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有關文件,這里沒有明示的還有兩項是:農作物品種、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指引中對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和軟件著作權作為Ⅱ類知識產權,認定評分中得分較低。所以過去以無形資產出資的不可能成為公司的大股東,至少不會成為絕1對的控股股東,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只能處于附屬地位。但技術入股過程中涉及到的這些知識產權價值,沒有給出相應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