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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4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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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fa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fa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拍賣是人民fa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j較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chang債wu的措施。人民fa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fa院直接變賣。由人民fa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由人民fa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人民fa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并結束執行程序.
1.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民事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fa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有關財產權證照”是指房產zheng、土地證、山林所有權證、專利和商標證書、車輛執照等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財產權憑證。在執行過程中,有些財產被執行后改變了權利人,只有辦理了財產權證的轉移手續才算徹底完成執行任務。人民fa院的執行人員在辦理這些證照轉移手續時,需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說明具體要求,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辦理,有關單位有協助辦理的義務。人民fa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fa院申請執行。
不能被認定為“wei一住房”的情況有:
人民fa院在執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被執行人僅有“一處住房”,應當予以執行:
(1)一審、仲裁案件li案受理后,被執行人因轉讓其他住房而形成一處住房的;
(2)被執行人在城鎮雖只有一處住房,但在當地(縣級的市、縣、區)農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
(3)被執行人的一處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
(4)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連續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處住房系執行案件zhai務所指向的標的物的;
(6)其他不宜認定為“一處住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