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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8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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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是當下很多人都比較傾向于使用的付款方式,合同法67條款規定的“分期付款”,系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至少分三次向出賣人支付。而由于這一方式的特殊性,在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就很容易出現糾紛。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約定違反合同法67條款的規定,損害買受人利益,買受人主張該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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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的過程可以有多種付款方式,時下很多人都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解除合同的話,很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合同糾紛。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可以扣留已受領價金,出賣人扣留的金額超過標的物使用費以及標的物受損賠償額,買受人請求返還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使用費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同類標的物的租金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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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的時候,我們需要簽訂買賣合同,但是如果遇到了一些情況導致買賣合同糾紛的話,一定要到正規的律師事務所找專業律師進行咨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如下:“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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