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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5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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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加盟合同解除后未拆除招牌要賠償嗎?
律師解答:如合同約定要賠償則要賠償,但前提是公司必須舉證證明自己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交接義務及證明加盟商超期未拆除。另外如違約金過高可降低。
判z決書節選:
關于邱某在合同解除后未拆除招牌及標識而是繼續經營,違反了合同第十條款約定,應支付違約金30萬元的問題。對此,本院認為:首先,根據合同約定,邱某應在2017年5月19日前拆除招牌及標識,注銷店鋪名稱,并停止經營。邱某在2017年5月8日已經通知貢某公司在5月12日前到鋪進行交接,但貢某公司并未在該日期前到鋪交接。律師解答:如合同明確約定了區域保護的范圍就可以,至于兩個店之間的距離,可能要委托專業的測量機構測量。其次,邱某在2017年5月16日已申請注銷登記涉案店鋪,并于5月22日向公證處申請對涉案店鋪已停止經營、拆除招牌及標識的情況進行公證。再次,雖然貢某公司對涉案店鋪于2017年5月15日在“餓了么”及“美團外賣”上的經營情況進行了公證,但根據合同約定,該時間仍在合同履行期內。后,雖然邱某提交的公證現場照片顯示店鋪內仍可見“X”字樣,但該字樣不屬于合同第十條款規定的需拆除的商標、商號范圍。綜上,貢某公司關于邱某未依約拆除招牌及標識而是繼續經營的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廣州加盟商有輕微違約行為,公司能解除合同嗎?
律師解答:如只是輕微違約,未達到根本違約的承擔,未對合同的履行造成嚴重阻礙,則公司無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法z院一般會認為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互相不能追究對方違約金。
羅某與多某公司簽訂的《X品牌聯合經營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予以確認。根據《X品牌聯合經營合同》5.3.4條的約定,羅某每天的銷售額需在結束營業12小時內匯入多某公司的指z定賬戶,多某公司需10天為周期由財務統計銷售總額3日內需返還羅某當月的返利總額;每超過一日違約方需給對方按需匯款總額的3%支付違約金;累計3天未按規定執行,多某公司有權通知羅某單方面終止合同并沒收貨品安全保障金;5.7.1條約定每季度總銷售額低于4萬元的門店,多某公司有權在此區域繼續招商拓展新的門店以及有權單方面停止與羅某的合作。多某公司認為羅某違反合同上述條款的約定,并于2017年3月30日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向包括羅某在內的聯營商發出《通知》,決定對違反合同約定的聯營商予以解約,并要求上述聯營商于2017年4月3日前到該公司洽談新合作方式且簽訂新合同,逾期視為正式解除合同。判z決書節選:羅某與多某公司簽訂的《X品牌聯合經營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予以確認。
廣州加盟合同解除后,退貨的價格如何確定?
律師解答:如合同有約定退貨的價格或折扣則按合同約定計算,如無約定則按照之前的進貨折扣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至涉案合同解除之日止,羅某尚有庫存貨品未銷售,羅某要求退回庫存貨品,但庫存貨品的具體型號、數量等無法查明,且多某公司明確表示其不同意羅某退回庫存貨品,故對多某公司要求羅某支付庫存貨款的訴z訟請求予以支持。因羅某與多某公司均確認庫存貨品的吊牌價金額為123393元,但雙方均未對提前解除合同時的庫存貨品折算方式進行明確約定,現多某公司主張按照吊牌價5折計算應支付的貨款金額為61696.5元,而羅某主張應支付的貨款金額為28502元,但雙方對庫存貨物的貨款金額的計算方式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均不予采納;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依據雙方已實際銷售貨物金額57079元和銷售貨物的吊牌價金額221107元之間的比例,計算吊牌價金額為123393元的庫存貨品的實際貨值應為31854元,故羅某應向多某公司支付剩余貨款金額為31854元。根據雙方合同第五條、第六條和第十一條的約定,被上訴人擅自銷售不是上訴人提供或其指z定供貨商的產品,構成了違約。涉案合同解除后,羅某向多某公司交納的5萬元貨品安全保障金應予以返還,并抵扣相應的貨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