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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28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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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四)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報廢車輛行駛里程值規定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公里,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公里,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公里;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公里;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公里,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公里;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公里;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公里,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公里,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公 里;
(六)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公里;
小型出租車使用8年校車使用15年
網站14日發布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該規定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由、發改委、、聯合制定。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方面,規定明確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 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等。規定稱,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