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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4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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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熱管托介紹
隔熱管托適用于高溫蒸汽管道的支撐部位。配件包括底座、管夾、隔熱層。隔熱材料一般選用蛭石、硅酸鈣、澆筑復合材料等。澆筑復合材料是一種硬質隔熱保溫材料,主要由陶粒、珍珠巖、鐵黑粉、氧化鎂通過粘結固化劑混合后固化而成。陶粒和珍珠巖能起到較好的隔熱保溫作用,鐵黑粉與陶粒和珍珠巖氧化鎂混合后凝結在一起。能提高抗壓強度及硬度,適應既要低導熱系數,又要高抗壓系數的場合。加入硅酸鋁后能提高粘結牢度,進一步提高強度和硬度,降低導熱系數。具有抗壓強度高、熱傳導率低、吸水率低的特點。質地優于硅酸鈣和蛭石
產品特點:隔熱管托樣式繁多,根據管道溫度和壓力采用不同的隔熱材料。我公司生產的隔熱材料導熱系數低,絕熱效果優良。抗壓性、抗曲性高,使用壽命長。阻燃性優良、防腐性能強,不霉不蛀。高壓注模成型,有各種規格厚度及層數,可滿足各種厚度的設計要求。可根據客戶要求定制。




青海省電力裝機特性為“大水電、大新能源、小火電”,為進一步了解和掌握青海省火電企業生產經營現狀,西北能源監管局青海業務辦組織開展了專項調研。調研結果顯示,青海火電近年來經營形勢不容樂觀,部分企業資產負債率超過100%,甚至有的企業已經處于停產狀態。如何盡快擺脫困境,是行業和主管部門面臨的重要課題。
青海電網裝機整體特性為“大水電、大新能源、小火電”。但大型水電機組受限于黃河流域灌溉、防洪及為整個西北電網調峰、調頻任務影響,其在省內調峰作用較為有限。因此,火電機組作為青海電網基礎性、支撐性電源,承擔了大量為省內新能源發電深度調峰任務,特別是在冬季枯水和供暖期間,火電機組調峰重要性和壓力更加突出。
截至2018年底,青海電網統調口徑總裝機2992萬千瓦,其中火電裝機383萬千瓦,占比12.8%。2018年,全網總發電量793億千瓦時,其中火電發電量111.5億千瓦時,占比14.1%。
青海統調口徑火電機組中,省調火電企業5家,機組10臺,總裝機316萬千瓦;其余為自備火電企業,主要集中在海西地區。此次調研對象主要為省調火電企業。



結算電價存在爭議。漢東、佐署兩座電廠2016、2017、2018年結算電價中是否包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0.027元/千瓦時)存在爭議,發電和電網企業各執一詞,相關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也未明確;漢東、佐署、大通三座電廠超低排放電價(2016年1月1日前投運機組執行0.01元/千瓦時,1月1日后為0.005元/千瓦時)也因省內上網電價未疏導而無法執行到位。這兩部分涉及資金漢東電廠2.68億元、佐署熱電廠1.98億元、大通電廠313萬元。
電力直接交易需進一步完善。當前省內采取的“輸配電價法”電力直接交易法,讓利基礎電價=電解鋁度電價格-輸配電價-及附加。在當前電解鋁行業普遍不景氣形勢下,電解鋁度電價格持續低位運行,直接導致讓利基礎電價和實際交易電價走低,客觀上也加劇了火電企業經營困難。2016、2017、2018年,省內電力直接交易中火電企業平均交易電價分別為0.2793、0.2713、0.2172元/千瓦時,分別讓利0.0454、0.0534、0.0243元/千瓦時,讓利金額分別為5.05、6.57、0.52億元(2016、2017年讓利基礎電價0.3247元/千瓦時,2018年為0.2415元/千瓦時)。
讓市場化機制發揮更大作用
進一步完善煤電聯動機制。電煤作為火電企業生產運營主要成本,占比超過70%,煤炭價格波動、品質優劣直接影響火電企業正常經營乃至生存。建議由政府部門牽頭組織各方簽訂電煤長協,保障火電企業基本發電需求。適當考慮煤電聯動對火電企業經營影響,引導煤炭企業和火電企業通過相互參股、換股等形式發展煤電聯營。
繼續加快推進電力市場化建設。由于省內電量長期供大于求,火電與新能源在非市場模式下競爭處于劣勢,需通過市場化改革逐步體現火電在平衡電量、深度調峰等方面價值。建議加快省內電力市場特別是輔助服務市場建設,通過建立市場化補償機制體現輔助服務價值,鼓勵火電企業深度挖掘機組調峰能力,多渠道增加收益。此外,提高全網調峰能力也將極大提升省內新能源消納和送出效益。
協調落實火電機組爭議電價。相關政府部門、電網和發電企業要明確責任、相互配合,本著“尊重歷史、依法依規”原則,協調解決電價結算中存在問題,盡努力幫助省內火電企業脫困解難。
穩妥推進電力直接交易。大用戶直購電交易作為電力市場改革的一部分,應該由“政府指導、市場定價”,采用行政手段要求發電企業電價讓利不應成為目的。建議進一步規范市場主體交易行為,減少行政干預,協商建立“基準電價 浮動機制”的市場化定價機制,探索建立隨產品價格聯動的交易電價調整機制,盡可能還原電價本身商品屬性。


越南、印度尼西亞和巴基斯坦都已提出了《巴黎協定》下的NDCs目標。除了對碳排放制定了無條件或有條件的減排目標之外,三個國家的NDC文件還制定了落實此目標的相關政策措施。同時,三個國家存在加速低碳轉型的潛力與空間。在確定了NDCs后,越南、印度尼西亞和巴基斯坦相應提高了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2016年3月越南政府批準了對國家電力發展規劃的修訂,調低了電力需求增長預期,同時鼓勵利用太陽能、生物質能和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印度尼西亞的國家電力發展規劃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標從原有的23%提升到25%。巴基斯坦于2019年4月公布了2030年包括風電、太陽能、小水電及生物質能在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占比目標。
具體而言,在NDCs情景下,2030年越南的電力需求將比2014年增長4倍。由于燃煤發電的大幅度增加,到2030年,越南電力行業的碳排放量預計將達到290萬噸,比2014年增加5倍。通過終端用戶能效提升和優先縮減煤電產能等加強低碳行動,越南2030年煤電裝機可以比NDCs情景減少11吉瓦, 其煤電占比也將從NDCs情景的44%降至37%。在NDCs情景下, 2030年印度尼西亞的裝機總量將達到197吉瓦,其中煤電占比48%,占比24%,水電占比14%,地熱占比6%,其他可再生能源占比依舊很小。在NDCs情景下,巴基斯坦2025年總裝機量約為現在的兩倍,預計其2030年碳排放量將達到16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年,約為2015年碳排放量的三倍。中巴經濟走廊(CPEC)項目對促進巴基斯坦電力行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仍然存在一定風險。如果巴基斯坦未來不計劃大規模淘汰現有機組,CPEC電力項目和CPEC之前就啟動的項目可能讓巴基斯坦面臨電力產能過剩的風險。同時,煤電項目在CPEC電力項目中的主導地位對巴基斯坦的能源結構轉型和碳排放控制目標造成不利影響。隨著未來氣候政策和環境標準的提升,目前坑口電站的亞臨界機組可能需要應用CCS技術,或者面臨提前退役的風險。此外,水資源短缺將加劇水與煤之間的競爭,進一步增加煤電項目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