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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30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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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在與律師職業自尊的比較中,律師忠誠義務的重要性顯然要超越前者。律師不僅因與被告人的委托關系而承擔對其應有的忠誠義務,而且應當忠誠于其職業。因為忠誠是律師職業的本質要求,而忠誠于職業就要求律師一般應壓抑自己獨立辯護的沖動。而實際上,在一些案例中,律師獨立辯護的動力并不是出于職業自尊,而是出于偏狹職業利益激勵的結果。
被告人的意志會受到嚴重影響,因而可能不敢表達自己真實的想法,而此時律師應當作獨立辯護。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這種情況,被告人基于偵控人員先前的刑訊逼供等高壓手段,會在、起訴階段作出違背其本意的供述。在審判階段,被告人可能被偵控人員威脅如果翻供會受到更為嚴厲的懲罰,其可能會在法庭上維持在、起訴時的供述,而扭曲自己真實的想法,放棄通過審判程序自救。如果辯護律師發現被告人存在這種情況,那么,即使與被告人的意見并不一致,仍然應當作獨立辯護,而不是一味地從表面上服從被告人之意志。
律師獨立辯護相對適用的區域。這屬于權衡是否可以適用律師獨立辯護的區域。或者說,此處對于律師是否采用獨立辯護而言,沒有統一、具體的抉擇標準,需要將被告人利益作為關鍵的衡量砝碼之一。
對于基于律師利益還是基于被告人利益存在模糊之處,而律師獨立辯護產生的沖突,則應當區別分析不同情況,將各種因素綜合權衡后予以解決。
律師相對獨立辯護適用的前提是不能被告人的根本利益,或者說解決律師相對獨立辯護的衡量標準的關鍵是將被告人利益放在首要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