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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6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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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期限
報關期限是指貨物運到口岸后,法律規定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時間限制。
根據《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貨物單證放行后,貨主應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運至海關監管區內進行驗放。轉關進口貨物除在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申報外,還須在載運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指運地之日起14日內向指運地海關報關;超過這個期限報關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
出口貨物應在貨物裝入運輸工具的24小時之前,向海關報關。也就是說,應先報關,后裝貨。須在報關24小時之后,才能將貨物裝入運輸工具。
進口貨物規定報關期限和征收滯報金是為了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促使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及時報關,加速口岸疏運,使進口貨物早日投入生產和使用。
出口貨物規定報關期限,是為了保證海關對出口貨物的查驗監管,保證貨物及時運輸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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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程序
查驗貨物時,由于海關關員責任造成被查貨物損壞的,海關應按規定賠償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辦法:由海關關員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查驗貨物,物品損壞報告書》一式兩份,查驗關員和當事人雙方簽字,各留一份。雙方共同商定貨物的受損程度或修理費用(必要時,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明確定),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基數,確定賠償金額。賠償金額確定后,由海關填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損壞貨物、物品賠償通知》,當事人自收到《通知單》之日起,三個月內憑單向海關領取賠款或將銀行帳號通知海關劃撥,逾期海關不再賠償。貨運監管的基本制度:對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進行審單(申報)、查驗、征稅、放行構成貨運監管既相互制約又相對獨立的統一整體,是貨管的基本作。賠款一律用支付。
危險品報關應注意什么
各個國家危險品的進出口都有嚴格的控制,因此對危險品的報關有一定的要求。在我國危險品出口需注意以下幾點:
訂艙時,除了正常的單據外,還須提供以下單據:危險品貨物中英文說明書(副本)、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結果單、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鑒定結果單(紙箱包裝)注:有時需提供裝箱證明。
訂艙時如果危險品不同類,則危險貨物的訂艙必須按各類不同危險特性分別辦理訂艙配船,以便船方按各種不同特性的危險貨物按照《國際海運危規》的隔離要求分別堆裝隕運輸,以利安全。例如一份信用i證和合同中同時出運氧化劑、液體和腐蝕品三種不同性質的貨物,托運時必須按三種不同性質危險貨物分別繕制三份托運單,切不能一份托運單同時托運三種性質互不相容的危險貨物;否則,船方就會將三種互不相容的危險貨物裝在一起,三種不同性質、互不相容的貨物極容易互相接觸,產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i炸,造成事故。進口報關期限是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如是集裝箱運輸,切忌互不相容的危險貨物同裝一集裝箱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