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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19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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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主體為公an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它代表國家公zhi部門行使證據調cha、采集與管理服務職能。尤其是其證據調cha與分析的職能如同國家授權給公an機關行使偵查職能一樣,同樣具有quan威性與不可訴性。這本身體現了國家和人民對公an機關的信任。
其次,進一步明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一種特殊的部門法律,該法律有規定優先適用該法律條款,未有規定的適用其上位法律;
再次,明確公an機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方法基礎,以因果關系為主,強調原因力。迄今為止,有關原因力大小的比較研究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套成熟理論體系,并在各個省市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細則認定中被采用。
強調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者僅交通事故現場的當事人,一般情況下是指機動車駕駛員、行人、乘車人等,這一點將其與交通事故賠償所確定相關法律當事人區分開來,明顯體現出公an機關交通事故認定關注的焦點在于考量事故現場當事人的行為對車輛運行控制的直接影響,包括注意義務的違反與過錯等。
逃逸類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先推定其承擔全部責任,在事故現場勘查與調查的基礎上發現相對方也有過錯的,減輕其責任。但如果發現逃逸方有故意破壞、毀滅證據的,依照法律規定其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肇事毀滅證據類事故,直接確定毀滅方的全部責任。因為其行為造成交通事故事實無法查清,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如涉閑酒駕的駕駛員離開現場或在現場再次飲酒的,均屬于毀滅證據行為。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如"碰瓷”發生的交通事故,可以確定相對方無責任。
對交通事實無法查清的事故,只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說明到事故處理時間節點所獲得的相關證據資料及損失情況,不定當事方責任。另外,對意外類事故,雙方均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實際上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公an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當事人責任認定,一個是法院等審判機關圍繞事故損害做出的賠償責任認定。作為當事人,可能更關心事故賠償責任認定的問題,因為這直接關系到其自身利益。但是,公an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非不重要,因為該文書必定是法院重點審查與參照的證據性材料,也是確定賠償責任的主要依據。
公an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圍繞事故定責的實踐相當豐富,其相關的理論研究卻比較薄弱,不如民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圍繞賠償責任理論的各要素分別做出了詳盡且多樣化的探討。下一步可以借鑒其相關成果,圍繞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過錯”、“注意義務”、“因果關系”等開展深入研究,以豐富公an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相關理論,夯實其基礎,以達成其有效指導實際工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