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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18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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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環評前其他部門審批的前置程序,是否法定?
申請環評前其他部門審批的前置程序,是否法定?企業遇到這樣的問題該如何處理? 2017年7月6日,發布《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令第682號),簡化了環評程序,刪除了建設項目投產前試生產、環評審批前必須經門審查水土保持方案、行業預審等審批前置條件、環評審批文件作為投資項目審批、工商執照前置條件等規定。 因此,企業在申請建設項目環評前,如被要求先獲得其他部門審批的前置程序是不合法的,企業如遇到這種情況,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zheng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起行政。

天津市普林思瑞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目前已開展的監測項目有:水和廢水58項、空氣(室內空氣、工作場所)和廢氣51項、噪聲和振動8項、土壤和底泥8項共四大類125項。相關監測人員經正規培訓、考核,具備上崗資格,掌握部門工作程序和操作規程,有豐富的檢測工作經驗。環評報告,即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是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的預見性評定。根據對項目所在地的地下水、土壤的監測,對項目所用原材料、可能產生的廢棄物、項目的環保設施的設計的評價,從而評估項目建成對環境的影響(一般只要做好生產不亂排放,環評都能通過,環評報告不是目的而是過程,增強我們企業的環保意識)“環評”是政府要求,各項目需完成環評報告并上報至環保局。
國家對不符合“環保法”的建設項目設置了防火墻即:“四個不批” “三個嚴格”。“三個嚴格”,是指嚴格限制涉及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重要生態功能區的項目;嚴格控制高耗能,就是產業開發中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項目審批,并且要堅決杜絕已被淘汰的項目以所謂技術改造、拉動內需為名義上項目;嚴格按照總量控制的要求,把污染物排放總量作為區域、行業、企業發展的約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