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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2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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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和靈活用工有什么不同之處?
勞務派遣、靈活用工,在很多人的記憶之中它們屬于相同的模式,沒有什么太大的差異或者區別,難道勞務派遣和靈活用工真的是一樣的嗎?并不是,勞務派遣與靈活用工之間存在很多差異。
靈活用工指的是非全日制用工,而勞務派遣是全日制用工方式。
1、全日制用工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像勞務派遣勞動合同還比較特殊,必須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兩年以上,非全日制用工,實際可以口頭約定勞動合同,不需要那么麻煩。
2、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必須遵循試用期的有關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不能約定試用期。
3、不管是勞務派遣職工還是正常企業職工,都需要繳納五險一金,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只需要繳納工上保險即可,用人單位可以節省大量的五險一金成本。
4、全日制用工不得建立雙重或者多重勞動關系,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建立多重勞動關系。
5、全日制用工的工時制度8小時工作制,一周不得超過40個小時。另外,還有綜合計算公式制和不定時工作制,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4小時,一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6、全日制用工按照月度發放工資,在提供勞動之后的次月發放;非全日制的職工勞動者,工資結算周期一般不能超過15天。
選擇勞務派遣公司的方法分享
一、選擇勞務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小于200萬。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公司應當依照公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200萬元。”也就是說一家正規的勞務公司注冊資金都不會低于200萬,反之我們就要小心了。
二、勞務派遣公司的資質情況。
一家公司的資質就能證明這家是否有資格去經營這項業務,根據規定經營派遣業務必須要有勞務派遣許可證,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還要看這些證書是否過期,如果遇到一些沒證經營的公司企業就不要選擇了。
三、勞務派遣公司風險承接能力。
如果在合作時若派遣機構提出的多是偏向于風險轉嫁給用人單位,使用派遣用工的目的就是降低 企業的用工風險,所以建議直接否決,不同規模及經驗的派遣機構承接風險的意愿及能力差異很大。一般來說,一家規模化 、管理完善的勞務公司更具備風險承接能力,應作為考慮。
四、勞務公司人才儲備情況。
人才是公司發展的核心,一些生產企業動不動就是需要幾百個員工的,如果勞務派遣公司沒有一定的人才儲備的話,它們在招聘這幾百個人時也要時間,這樣會降低用工的效率。派遣機構除了具備對現有人員管理 、培訓的能力,仍需具備人力資源拓展的能力。

企業選擇勞務外包服務時,可以這樣規避風險:
業 務 風 險
首先是企業需要對外包業務有一定清楚的認知,一般而言,企業中一些非核心的技術性和事務性的工作往往可以被外包,例如物流貨件分揀、打包,以及財務管理等,可以外包給第三方人力資源管理公司,由他們提供專業的外包服務,以及公司業務流程中一些非核心的項目、生產線同樣適用勞務外包。例如國內啤酒生產企業與我司合作,由我司提供專業的食品倉儲運輸外包服務,包括安排駐廠管理團隊和作業團隊,以及配置相應的叉車設備等,負責該企業的倉儲運輸環節,降低企業運輸管理成本的同時,也大大提高了專業化水平和效率。
然而,關于公司文化建設、重點核心業務等核心部分的工作基本不適用勞務外包。
用 工 風 險
在用工風險上,企業作為發包單位應該按照項目單價或者項目整體進行核算,而不是按照外包人員數量、工資等方式核算,避免引起勞動爭議。同時,對外包業務流程中的員工,發包企業可監督外包單位建立切實有效的規章制度,但企業作為發包單位不宜對外包員工進行直接管理。可以協助外包單位建立切實有效的規章制度。為避免更多的用工風險,可以要求外包單位提供加蓋其公章的勞動合同復印件或提供外包人員勞動合同明細單,包括簽訂時間、合同期限、合同起止日期等。
勞務派遣企業運用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企業不妨通過變換勞務派遣單位來避免長期用工帶來的風險,但是同時企業與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之間不能存在法律上的關聯關系。
在《勞動合同法》誕生之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是企業的'避風港',大量的員工均與派遣單位'一年一簽',企業的解雇風險和解雇成本均較低。《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對于勞務派遣行業造成了巨大的沖擊。按照《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連續2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仍需繼續雇用員工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么,作為'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是否也應當承擔這項義務?作為'用工單位'的企業,能否通過使用勞務派遣來規避這一風險?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關于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款,其含義已明確了派遣單位只能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派遣單位不需要遵守該項義務。另一種相反的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第58條首先強調的是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因此勞務派遣單位不能回避該義務。
誠然,作為派遣單位而言,一方面,希望與用工單位建立長期的業務關系,以穩定地賺取管理費收入;另一方面,又懼怕因長期連續地派遣造成大量'鐵飯碗'員工,形成'尾大不掉'的情況。同時,站在企業的角度,金融危機爆發、經濟性裁員困難重重的大背景下,亦希望盡可能地避免雇用無固定期限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