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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16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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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要經過哪些階段
立了案一般源于被害人的控告、犯罪人的、單位或個人的舉報等。被害人到控告,若決定不立了案,應通知被害人并說明理由。如果被害人對不立了案的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提出。人民認為不立了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立了案,接到通知后應當立了案。
,是指、人民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與案件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它是公訴案件后的必經程序。公訴案件只有經過,才能決定是否進行起訴和審判
刑事自訴案件的標準: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具體來說刑事自訴案件包括:
一般傷害案、公然、案、拒不執行、裁定案、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案、案、遺棄案等。
刑事中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行政中的當事人,都與的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這種利害關系就有可能使陳述人故意作不實陳述。證人雖然一般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但也會由于證人個人的品質,或者受到威脅、或利誘等外界影響而作虛言。鑒定人亦存在同樣的總是,故對言詞證據必須慎重,不可輕易相信。金象歡迎你的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