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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7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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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簡述離婚協議的內容大致分那些方面?
離婚分為很多種類型,而協議離婚就是其中常見的一種,那離婚協議的內容大致分那些方面呢?對于這個問題,律師做出了以下介紹。
一、夫妻雙方是否就離婚達成共識。
二、誰來撫養合法的孩子達成共識。
三、夫妻雙方就婚姻關系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
四、夫妻雙方的債權債務達成協議。
五、其他人。
離婚時要收集哪些證據
原告在起訴之前,一般應當收集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
(一)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行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遺棄等等。
(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并出具清單,涉外婚姻律師咨詢,清單中應注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三)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四)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開庭審理前,涉外婚姻律師咨詢,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前時,由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做好之后,法庭進入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四)宣讀鑒定結論;(五)宣讀勘驗筆錄。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