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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09-29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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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父母的宅基地房已經被拆除了還能起訴繼承嗎?
張靜律師解答:不能了。會認定屬于父母的房屋已經拆除,無法繼承。新建的房屋屬于出資建房的那個繼承人。如果其他繼承人認為建房人未經其同意擅自拆除父母房屋,應另案提起侵權賠償。如下面這個案件就是這樣的。
書節(jié)選:
關于蘿穗郊(蘿)字××36號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處理問題。本案中,蘿穗郊(蘿)字××36號宅基地上的房屋系鐘四兒于2009年申請危房拆建,2014年開始拆除重建,作為被繼承人鐘父遺產的蘿穗郊(蘿)字××36號宅基地上的原房屋中屬于鐘父的部分已經滅失,不能發(fā)生繼承。鐘大女、鐘二女、鐘三女起訴要求繼承蘿穗郊(蘿)字××36號宅基地上的房屋的20%份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鐘大女、鐘二女、鐘三女的該項訴求。如鐘大女、鐘二女、鐘三女認為鐘四兒拆舊建新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可另行主張權利。
廣州張靜律師多年來代理大量分家析產及繼承類案件,有豐富的執(zhí)業(yè)經驗,當事人一致好評。專業(yè)辦理房產繼承糾紛案件,分家析產糾紛案件,宅基地拆遷款分割糾紛案件,繼子女繼承權糾紛案件,各種財產權繼承糾紛案件等,收費優(yōu)惠,歡迎咨詢。
廣州宅基地合建情況下,拆遷安置房和補償款歸誰所有?
張靜律師解答:歸賣家所有,但賣家必須補充買家的損失,補充損失時需考慮到賣家拆遷所獲得的經濟權益金額。如下面這個案件,賣家將宅基地賣給買家后,買家建了一棟宅基地房,后該房被拆遷。拆遷人與賣家簽了安置補充協議,但因賣家和買家之間有爭議,故一直不將安置房和補償款給到買家,需等爭議解決了才給付。賣家起訴應安置補償協議的權益歸其所有,獲得了支持。
關于姚賣家主張確認案涉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權益(包括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房補償)歸其所有的問題。本案的實質是姚賣家與曾買家關于案涉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權利歸屬的爭議糾紛。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12465號案的民事書已認定姚賣家和曾買家簽訂的《合作建房協議書》無效,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但案涉房屋已于2013年4月17日被拆除,事實上已不能返還;且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391號案的民事判書決亦認定姚賣家與石東八社、石東九社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合法有效,據此,姚賣家有權獲得其與石東八社、石東九社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項下乙方可獲得的補償安置權益。至于姚賣家依據《補償安置協議》終可獲得的補償安置權益的范圍,則應由其另循合法途徑與石東八社、石東九社解決。
:確認姚賣家于2012年11月28日簽訂的編號為穗天潭協X號的《天河區(qū)員村街石東第八、第九股份合作經濟社城中村改造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乙方可獲得的補償安置權益歸姚賣家所有。
廣州沒有遺產證據還能起訴分割遺產嗎?
張靜律師解答:不能,起訴分割遺產必須提供遺產線索。如下面這個案件,繼承人認為父親去世前5年委托他人賣了一套房,房款一定還在,就起訴受委托人分割遺產,但沒有款項還在的線索,終敗訴。
認為,根據906房的購房檔案及查冊表,該房產系吳某益購買并于2007年11月29日登記在其一人名下,依法應屬于吳某益的個人財產。吳某益對906房及出售906房所得款項享有處分權,朱某受吳某益委托出售906房亦合理合法。吳某1、吳某2主張的上述售房款系2012年12月17日出售上述房產時所獲得的售房款,至被繼承人去世時有近五年,現吳某1、吳某2未能舉證證實被繼承人去世時仍存在該筆款項,故其二人要求將該售房款作為遺產進行分割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同時,吳某1、吳某2亦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實朱某系被繼承人吳某益的財產保管人,即未能舉證證實朱某占有、控制、保管被繼承人的現金遺產,即使被繼承人生前與朱某共同生活,也不能代表朱某占有、控制、保管被繼承人的現金遺產,吳某1、吳某2認為朱某對于被繼承人如何處理其現金財產負有說明及舉證責任的意見無理,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