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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0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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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樣的車會用到報廢汽車拆解設備
① 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千米,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千米,特大、大、中和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及轎車累計行駛50萬千米,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千米;
②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帶拖掛的載貨汽年、礦山作業專用車使用8年,允許辦理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其他輛使用10年,允許辦理不超過5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從事營運性運輸的各種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延緩4年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4次(每3個月檢驗一次);考慮到家庭轎車的發展,對于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后需繼續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理后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不超過10年,延長連用期間按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合格的應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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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汽車拆解行業的發展趨勢
世界上沒有垃圾只有被放錯地方的寶藏,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汽車作為日常生活的必備交通工具隨處可見,對于已經到達報廢年限的汽車在國內數量眾多,也是一筆豐厚的資源,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可得到生鐵、鋼材、有色金屬、玻璃、塑料五大材料以及其他廢舊材料,可將這些材料回收再利用,對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推動循環經濟具有重要意義。

報廢車輛辦理程序
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機動車達到使用年限三十日內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提出檢驗標志申請。 車輛所人有向機關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對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規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后,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