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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01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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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防雷科技服務領域大有好處
隨著國家行政審批改革的提速,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大幅精簡。大部分行政許可事項需要取消,中介服務事項也需作相應的調整。現在防雷科技服務在定期檢測方面還主要集中在一般建筑物、和危化品場所的防雷設施檢測。隨著職能的轉變和檢測資質的放開,探索開展一些新的防雷科技服務,對滿足社會的需求,拓展防雷科技服務領域大有好處。第二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及其負有行政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單位的經營活動。

防雷裝置有些是隱蔽工程,寫出現場報告或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做
查看有關圖紙、詢問有關情況。防雷裝置有些是隱蔽工程,在檢測中是不可能檢測到的,如地網的做法、屏蔽的網格尺寸、墻內或地下接地體及其材料規格等。這就需要通過查看圖紙、詢問等方式來獲得有關情況。 寫出現場報告或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在檢測結束后,在現場馬上寫出現場報告或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做法,有不少地方采用,這樣有利于隱患被盡快地整改。但這種形式的報告或通知書不宜作為檢測的終報告,因為一是這種報告不夠正式規范;配電間、強電間、弱電間、消控機房等強弱電機房:配電箱(柜)、接地母排、接地干線、金屬穿線管、金屬線槽、靜電地板龍骨、操作臺、金屬門窗、各類設備機柜外殼、等電位連接端子。二是不利于存檔管理。
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聯席會議制度
在履行自身監管職責的同時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強化工作聯動,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聯席會議制度,適時開展跨部門聯合防雷安全生產檢查和督查。在主汛期到來之前,完成對危化品重點單位開展“全覆蓋”檢查和對其他防雷重點單位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在去年對重點單位防雷行政檢查的基礎上,排查梳理依法依規應安裝防雷裝置尚未安裝的;已安裝但不符合現行防雷標準的;雷電風險評估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第三十四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候可行性論證。防雷審批制度實施前建設運行的防雷重點單位情況。發現防雷安全隱患,要立即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處,對重大隱患要堅決掛牌督辦。加強對防雷檢測單位資質、檢測人員能力確認、檢測和服務過程合法化、規范化、標準化的檢查,建立防雷檢測單位信用管理制度,開展信用等級評價。對去年以來檢測單位報送的檢測報告,進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和分析。一旦發現問題和疑點,要把相關案例和檢測單位確定為監管重點,開展有針對性的檢查,必要時可開展重復檢測,發現問題要一追到底,依法嚴肅查處并建立聯合信用懲戒工作機制,將查處結果抄告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稅務、銀行等部門,實現聯合信用懲戒,讓企業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