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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12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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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管道安裝改造維修特種設備許可證
特種設備許可證
(1)持證單位在其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相應活動的,應當在其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6個月以前(并且不超過12個月),向發證機關提出許可證延續(本規則稱為換證)申請;未及時提出申請的,應當在換證申請時書面說明理由;
(2)換證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規則3.2至3.5條及相應附件的有關規定辦理;持證期間生產業績滿足本規則要求的,不需要提供樣機(樣品)。
特種設備許可證
壓力管道安裝改造維修特種設備許可證:
元件組合裝置級燃氣調壓裝置原來按TSG D2001-2006限定范圍是額定壓力1.6MPa以上,TSG 07-2019頒布后提到元件組合裝置許可產品范圍按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現TSG
D2001-2006已廢止,我公司原有的級燃氣調壓裝置許可證的制造范圍怎么界定呢?是不限額定壓力范圍呢還是仍然限定額定壓力1.6以上?額定壓力1.6以下的燃氣調壓裝置仍然不在特種設備許可范圍內。
答復:根據2019年3號公告和《TSG07-2019》,《特種設備目錄》中壓力管道定義范圍內的燃氣調壓裝置都應取得相應的制造許可,包括額定壓力位1.6一下的產品。
壓力管道安裝改造維修特種設備許可證:
關于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證子項覆蓋問題
問題:關于總局頒發的2019年3號文、32號文及TSG07—2019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中對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項目的要求,元件組合裝置中子項“燃氣調壓裝置”舊規中為級,新規中同為子項“燃汽調壓裝置”是否完全覆蓋舊規中“燃氣調壓裝置”的許可范圍?
答復:2019年6月1日起,燃氣調壓裝置不劃分級別,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制造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