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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30 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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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是辯護律師與被告人在辯護意見不同時辯護主導權的掌控問題,其中內含著辯護律師與被告人的對立關系。其實,雖然我國刑事法等法律規定了律師有權進行獨立辯護,但是,并沒有規定其有辯護主導權。
同時,我國相關法律也規定了被告人有權自己辯護,所以,二者之間其實還是辯護主導權歸屬不明時的一種權利競爭或者沖突關系。例如希望律師多去探望在押人員,可以規定會見的間隔時間,每增加一次多付多少費用。因此,如何正確處置辯護律師與被告人在辯護主導權方面的關系,不僅關系到律師的法律地位,而且更牽涉到對被告人法益的實質性保護問題,這也是對此問題進行研究的價值所在。
在我國刑事法及律師法中皆規定,律師可以不以被告人意志為前提,而是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護,這確立了律師獨立辯護的地位。但是,越來越多的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辯護律師與被告人意見相左的情形。此時,律師是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辯護,還是基于辯護律師與被告人的私法契約關系而以被告人為中心進行辯護?對此問題,理論上有不同見解。
離婚案件不僅是唇槍舌戰,更是一場心理戰。整個離婚過程中各個環節充滿了心理對抗,在某種程度上講,誰的心態把握的更好,誰分析事態更客觀,誰更能分析到對方當事人的心態變化,誰就能在中爭取主動,甚至不訴而勝。人若不是處于危急難的狀況,是不會輕易找律師求助的,那么律師能幫你解決問題的話,付費就不僅是尊重,更是理所當然。一個情緒容易激動的律師,是不能充分把握好案件的進程及得到的結果的。
辯護律師雖然是與被告人簽訂代理合同且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士,但這并不是說辯護律師因而成了被告人的法律跟班,法律職業主義的內在本質禁止其如此行為。這種職業本質包括律師身份、律師技藝以及律師之特殊責任等,其共同構成律師獨立辯護的支撐性因素。這時,律師就可以申請閱卷,了解具體案情以及司法機關掌握了什么證據,及時制定辯護策略。
律師獨立辯護制度在一些法治進步國家運行良好。律師獨立辯護的典范國家是歐陸法系的德國,且體現了較好的適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