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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4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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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外包的法律關系
相比勞務派遣,勞務外包法律關系相對簡單,主要為發包單位及外包單位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尚未對勞務外包做出具體法律規定,承包單位與外包單位一般簽訂勞務外包協議約定、規制雙方權利義務。從本質上看,在勞務外包形式下,外包單位的主要義務為按照發包單位的要求,完成相關業務工作,交付業務成果,發包單位的主要義務為按照合同約定給付報酬。具體業務中,發包單位主要對外包單位的工作成果進行監督驗收,對外包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具體工作過程并不進行管理。可見,勞務外包與承攬關系具有本質上的一致性,實踐中也通常認為發包單位與外包單位之間建立的為承攬法律關系,而適用《合同法》中有關承攬合同的規定保障和實現雙方之間交付業務成果、給付報酬等民事權利義務。
勞務公司業務:
1、勞務派遣服務:員工招聘、入職體檢、就業登記、保險繳費、工資發放、工傷申報、糾紛解決、政策咨詢。
2、社會保險掛1靠服務:為職工辦理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保險;保險人員的增加、減少和變動;代表勞務公司領取醫療保險卡和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存1折的手續;參保人員承擔津貼申領手續;醫療費用報銷業務;社會保險關系轉讓業務。
3、招聘代理服務:勞務派遣公司為有批量招聘需求的企業提供招聘服務;服務內容包括招聘、簡歷篩選、面試通知、面試、入職手續等。
4、勞務外包:人力資源外包、人事外包、員工招聘外包。

勞務派遣三性崗位的認定
臨時性工作崗位 :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
輔助性工作崗位: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對于勞動者是否屬于勞務派遣性質的員工,應當如何掌握認定標準?
如果被訴單位主張勞動者系勞務派遣性質的員工并提供了與派遣公司簽訂的派遣協議,但其所主張的派遣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否認派遣事實的,一般對勞務派遣關系不予認定,仍應將該被訴單位作為用人單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1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