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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04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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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規定的因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侵權責
產品質量責任 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這里所說的“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責任主體不履行本法規定的保證產品質量的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包括: 1.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行政責任。即主要是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對生產、銷售產品的行為給予罰款,沒收生產、銷售的產品和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2.責任。對嚴重的產品質量行為,構成的,依照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我國專門對生產、銷售商品構成的行為的責任作了具體規定。 3.民事責任。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有關產品質量的民事責任包括兩類: 一類是銷售者對其出售的產品的質量責任。在商品買賣關系中,銷售者應在合理范圍內,對其出售的商品向購買者承擔質量保證的責任。違反這一責任的,構成買賣合同中產品質量的違約為,銷售者應依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擔包括修理、更換、退貨及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另一類是因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侵權責任。即產品質量法所規定的因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限制競爭行為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限制競爭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的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限定他人購買其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該條禁止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兩類限制競爭的行為:行政性強制經營行為與區行為。 行政性強制經營行為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對市場經營活動進行干涉,強制經營者從事或者不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則,損害了法律保護的市場競爭秩序。 地區行為,是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行政為后盾,無法律依據地限制商品在本地和外地之間正常流通,以牟取地方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人為地分割市場,影響全國性市場經濟體系結構的統一和完善,必須予以禁止。

債務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
債務提存 債務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使合同關系消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合同法》百另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第49條第3款規定,人轉讓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權人提前清償 所的債權或者向與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提存的法律后果:債務人或其它得為清償之人將債的標的物提存之后,不論債權人受領與否,依法產生債消滅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