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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04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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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出庭是履行控訴職能的需要。
在公訴案件中,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出控訴,公訴人出庭的任務就是支持公訴,通過當庭出示證據,參與法庭調查,進行法庭辯論來履行控訴職能。公訴人如果不出庭,其控訴和舉證職能就不能充分履行,亦無法與被告方開展相互質證和辯論。并且,如果出現被告人提出、立功情節、被告人對某些事實有異議或對案件定性問題提出辯解等情形,是否需要轉換程序,本可由法官當庭與公訴人商量或征求意見,因公訴人缺席則只能中斷簡易程序的適用,反不利于效率的提高。
審程序
刑事案件經由人民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或者經自訴人向人民法院自訴,即進入審判階段,法院將在這一階段對案件進行審理,后作出有罪或是無罪的。
刑事審判程序包括普通審判程序和特殊審判程序兩類。普通審判程序包括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特殊審判程序包括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我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進入審判階段后,首先應當按照審程序進行審判。
自訴案件的特點: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系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4、自訴人對一審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