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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30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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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出具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驗收不合格情形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
(一)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該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的;

驗收監測的內容:按廢水、廢氣、噪聲和固廢等分類,簡要地說明監測因子、頻次、斷面或點位的布設情況,附示意圖;采樣、監測分析方法;驗收監測的質量控制措施按新發布或修訂的標準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的實施地域范圍、時間,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級規定執行。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