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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17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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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以獲取租金的行為。租賃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節稅;降低交易成本;減少不確定性。
租賃是一種以一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濟行為,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使用,承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手中。承為其所獲得的使用權需向出支付一定的費用(租金)。
(3)靈活性。租賃協議限制條款較少,租賃方式靈活。富有創造精神的出可以結合承的特殊需要簽訂租賃協議。例如,可以約定等到設備開始運轉。具有生產能力之后才開始支付租金,而且還可以不要求以取得的新設備向主要人作,承可以避免再去簽訂成本昂貴的再協議。
(4)有助于加速機器設備更新。對于設備淘汰更新快的企業而言,租賃為機器設備快速升級創造了便利條件。在多數情況下,承把殘值風險轉移給了出,減少了設備因過時而陳舊的風險。
(5)租賃資格審核程序簡便,申請批準速度快,有助于承把握商機。
租賃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四方面:
(1)租賃一般采用融通設備使用權的租賃方式,以達到融通資產的主要目的。對出來說,它是一種金融投資的新手段,對承來說,它是一種籌措設備的新方式;
(2)租賃設備的使用限于工商業、公共事業和其他事業,排除個人消費用途;
(3)租金是融通資金的代價,具有本息的性質;
(4)租期內,設備的所有權歸出,使用權歸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