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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31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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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公司
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可以為建設項目合理選址提供依據,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給環境帶來難以消除的損害;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可以調查清楚周圍環境的現狀,預測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范圍、程度和趨勢,提出有針對性的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評價還可以為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環境影響評價不能代替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一般是限于對環境質量有較大影響的各種規劃、開發計劃、建設工程等。前者是評價技術,后者是進行評價的法律依據。合肥淳烽環境影響評價公司,歡迎來電咨詢。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可以為建設項目合理選址提供依據,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給環境帶來難以消除的損害。
如何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如何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是條例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對此,條例明確規劃編制機關是環境影響評價的責任主體,并從評價的內容、依據、具體形式以及公眾參與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在評價的內容上,要求重點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相關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系統產生的整體影響,規劃實施可能對環境和人群健康產生的長遠影響,以及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之間,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之間的關系。接受委托為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經批準后,如發生變動,企業應當怎么做?
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經批準后,如發生重大變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如發生的變動不屬于重大變動,根據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的規定,建設項目的變動應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應當根據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予以簡化。
如建設項目已完成竣工驗收,在項目運行過程中發生變動,且該變動不屬于重大變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