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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3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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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
離婚案件不離婚的,一般不上訴,上訴也不太會改判,反而延長了的時間,如果離婚的,對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和子女撫養不滿意的,可以上訴。當事人不服一審的,應當在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提起上訴。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審人民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原審人民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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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i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i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i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i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i訟;
5、法i院受理該離婚訴i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i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i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i院依照原告方的訴i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i決。
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根據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為維護國家利益,各國對涉外婚姻的主體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國現役軍人、人員、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和服刑的人員,不許與外國人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