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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1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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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技術政策提出了生產VOCs物料和含VOCs產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消費各環節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VOCs來源廣泛,主要污染源包括工業源、生活源。在此標準中規定的TVOC含量為Ⅰ類民用建筑工程:0.5 mg/立方米、Ⅱ類民用建筑工程:0.6mg/立方米 。為了根本解決PM2.5、O3等污染問題,切實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國家應積極推進其關鍵前體物VOCs的污染防治工作。

某些芳香胺、醛、鹵代烷烴及其衍生物、等有誘變作用。多數揮發性有機物、不安全。VOC的主要來源:在室外,主要來自燃料燃燒和交通運輸產生的工業廢氣、汽車尾氣、光化學污染等;工業源主要包括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工、煤炭加工與轉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產行業,油類(燃油、溶劑等)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涂料、油墨、膠粘劑、等以VOCs為原料的生產行業,涂裝、印刷、粘合、脫模、工業清洗等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生活源包括建筑裝飾裝修、餐飲服務和服裝干洗。

對泵、壓縮機、閥門、法蘭等易發生泄漏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制定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計劃,定期檢測、及時修復,防止或減少跑、冒、滴、漏現象。對于含低濃度VOCs的廢氣,有回收價值時可采用吸附技術、吸收技術對回收后達標排放;不宜回收時,可采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生物技術、吸收技術、等離子體技術或紫外光氧化技術等凈化后達標排放。嚴格控制VOCs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對于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含硫、氮、氯等無機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有機物廢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
嚴格控制VOCs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對于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含硫、氮、氯等無機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有機物廢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含有有機鹵素成分VOCs的廢氣,宜采用非焚燒技術處理。工業生產過程中能夠減少VOCs形成和揮發的清潔生產技術。在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工行業,鼓勵采用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提高的轉化和利用效率。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工藝排氣、廢氣燃燒塔(火炬)、廢水處理等過程產生的含VOCs廢氣污染防治技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