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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3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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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受理程序如下:
(1)確定收到日:根據文件收到日期,在文件上注明受理部門收到日,以記載受理部門收到該申請文件的日期。
(2) 采集數據并發出文件不受理通知書:采集數據,作出文件不受理通知書,送交當事人。文件不受理通知書至少應當記載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詳細地址、不受理原因及不受理文檔編號,加蓋專利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印i章,并有審查員署名及發文日期。
(3)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文件存檔備查,原則上不退回當事人。
在專利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窗口直接遞交的專利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直接向當事人說明原因,不予接收。
繳納申請維持費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5條規定:“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發明專利申請人應當一并繳納各個年度的申請維持費,授予專利權的當年不包括在內。期滿未繳納費用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p><p> 發明專利申請,審批周期較長,如果在第二年度還沒有授權,自第三年度起至授予專利權前,為保持其申請的有效性,申請人每年都應當繳納300元的費用,這就是發明專利申請的維持費。維持費應當在收到專利授權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與專利登記費等一并繳納。需要注意的是:</p><p> 1、授權當年已經繳納了第1年度的年費,所以這一年不用繳維持費;</p><p> 2、自專利申請第三年度起至授權當年,無論經過多少年,這幾年的維持費一并繳納;</p><p> 3、發明專利經過實質審查被駁回而沒有授權的,不用繳納維持費。 從2010年2月1日起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將不再收取。</p><p> 這項手續只有發明專利申請需要辦理。</p><p>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二的尚未被批準的,從第三年度起申請人應當按年度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第1次申請維持費應當在第三年度開始的第1個月內繳納,以后各年度的申請維持應當在上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人預繳。</p><p> 年度是以申請日為起點計算的。例如:某件申請的申請日為1988.5.12,則從1988.5.12為第1年度,從1989.5.12~1989.5.12為第二年度,從1990.5.12~1991.5.12為第三年度,以此類推。若該申請到1990.5.12尚未被批準,則從第三年度起應當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第1次繳納申請維持費日期為1990.5.12~6.12的一個月內,以后各年度的申請維持費應當在每年的4.13~5.12的一個月內預繳。</p><p> 申請人若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申請維持費的,專利法規定應當給予一個滯納期,但是在滯納期內繳費的,要加收25%的滯納金。申請維持費滯納期從法律規定的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之日起算為半年。超過了滯納期尚未繳納或繳納不足的,該申請被視為撤回。為了防止申請人萬一遺忘繳納申請維持費而導致申請被視為撤回,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對在應繳日期以后尚未繳費的申請人,專利局應當通知申請人繳納申請維持費和滯納金。這種書面的繳費通知一般在繳日期后2~3個月內發出。</p><p> 申請維持費按照規定可以請求減緩。</p>
費用的查詢、種類轉換與繳費信息補充
費用的查詢
當事人需要查詢費用繳納情況的,應當提供銀行匯單復印件或者郵局匯款憑證復印件(未收到專利局收費收據的) 或者提供收據復印件(已收到專利局收費收據的)。查詢時效為一年,自匯出費用之日起算。
費用種類的轉換
對于同一專利申請(或專利) 繳納費用時,費用種類填寫錯誤的,繳納該款項的當事人可以在轉換后費用的繳納期限內提出轉換費用種類請求并附具相應證明,經專利局確認后可以對費用種類進行轉換。但不同申請號(或專利號) 之間的費用不能轉換。
當事人繳納的費用種類明顯錯誤,審查員可以依職權對費用種類進行轉換。依職權轉換費用種類的,應當通知當事人。
費用種類轉換的,繳費日不變。
繳費信息的補充
費用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時遺漏必要繳費信息的,可以在匯款當日通過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補充。補充完整繳費信息的,以匯款日為繳費日。當日補充不完整而再次補充的,以專利局收到完整繳費信息之日為繳費日。
補充繳費信息的,應當提供郵局或者銀行的匯款單復印件、所繳費用的申請號(或專利號) 及各項費用的名稱和金額。同時,應當提供接收收據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等信息。補充繳費信息如不能提供郵局或者銀行的匯款單復印件的,還應當提供匯款日期、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金額、匯款單據號等信息。
在后申請的申請人
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的申請人與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應當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之一。
申請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請的申請人將優先權轉讓給在后申請的申請人的,應當在提出在后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由在先申請的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在先申請具有多個申請人,且在后申請具有多個與之不同的申請人的,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請的所有申請人共同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給在后申請的所有申請人的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也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請的所有申請人分別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給在后申請的申請人的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
申請人期滿未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或者提交的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