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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9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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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優先權的效力
申請人在外國首i次申請后,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在優先權期限內向中國提出的專利申請,都看作是在該外國首i次申請的申請日提出的,不會因為在優先權期間內,即首i次申請的申請日與在后申請的申請日之間任何單位和個人提出了相同主題的申請或者公布、利用這種發明創造而失去效力。
此外,在優先權期間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可能會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由于優先權的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提出的相同主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不能被授予專利權。就是說,由于有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外國首i次申請的存在,使得從外國首i次申請的申請日起至中國在后申請的申請日中間由任何單位和個人提出的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專利申請因失去新穎性而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外國多項優先權和外國部分優先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1款的規定,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計算。
關于外國多項優先權和外國部分優先權的規定如下。
(1)要求多項優先權的專利申請,應當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關于單一性的規定。
(2)作為多項優先權基礎的外國首i次申請可以是在不同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提出的。例如,中國在后申請中,記載了兩個技術方案A和B,其中,A是在法國首i次申請中記載的,B是在德國首i次申請中記載的,兩者都是在中國在后申請之日以前十二個月內分別在法國和德國提出的,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在后申請就可以享有多項優先權,即A享有法國的優先權日,B享有德國的優先權日。如果上述的A和B是兩個可供選擇的技術方案,申請人用“或” 結構將A和B記載在中國在后申請的一項權利要求中,則中國在后申請同樣可以享有多項優先權,即有不同的優先權日。但是,如果中國在后申請記載的一項技術方案是由兩件或者兩件以上外國首i次申請中分別記載的不同技術特征組合成的,則不能享有優先權。例如,中國在后申請中記載的一項技術方案是由一件外國首i次申請中記載的特征C和另一件外國首i次申請中記載的特征D組合而成的,而包含特征C和D的技術方案未在上述兩件外國首i次申請中記載,則中國在后申請就不能享有以此兩件外國首i次申請為基礎的外國優先權。
(3)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中,除包括作為外國優先權基礎的申請中記載的技術方案外,還可以包括一個或多個新的技術方案。例如中國在后申請中除記載了外國首i次申請的技術方案外,還記載了對該技術方案進一步改進或者完善的新技術方案,如增加了反映說明書中新增實施方式或實施例的從屬權利要求,或者增加了符合單一性的獨立權利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審查員不得以中國在后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增加的技術方案未在外國首i次申請中記載為理由,拒絕給予優先權,或者將其駁回,而應當對于該中國在后申請中所要求的與外國首i次申請中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給予優先權,有效日期為外國首i次申請的申請日,即優先權日,其余的則以中國在后申請之日為申請日。該中國在后申請中有部分技術方案享有外國優先權,故稱為外國部分優先權。
對一件專利申請和一項專利權的處理
在對一件專利申請進行審查的過程中,對于同一申請人同日(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的另一件專利申請已經被授予專利權,并且尚未授權的專利申請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不答復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仍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第1款規定的,應當駁回其專利申請。
但是,對于同一申請人同日(僅指申請日) 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專利的,在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并且申請人在申請時分別做出說明的,除通過修改發明專利申請外,還可以通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避免重復授權。因此,在對上述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的過程中,如果該發明專利申請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應當通知申請人進行選擇或者修改,申請人選擇放棄已經授予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應當在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附交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書面聲明。此時,對那件符合授權條件、尚未授權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發出授權通知書,并將放棄上述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書面聲明轉至有關審查部門,由專利局予以登記和公告,公告上注明上述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
涉外專利申請中,國外專利申請必須通過國外專利律師完成,合理規劃以及尋找有經驗的專利事務所配合是十分必要的。在PCT 申請中認清其優缺點。
1、國外專利申請必須通過國外專利律師完成。各國司法獨立決定了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專利申請必須由在相應國家和地區具有執業資格的專利律師完成(或者由發明人直接申請)。由于各國及其某些地區(例如歐盟、非洲等)專利申請體系復雜、繁冗,沒有經過專業訓練的發明人幾乎不可能直接操辦。
2、國外專利申請的合理規劃十分必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美國、歐洲、德國、英國、法國、日本、韓國、印度、俄羅斯、中國臺灣等等國家和地區的專利制度有共同點,又各自不同;與之對應的專利申請費用及法律服務的特點也有很大不同。針對企業的商業目的,針對產品與技術的狀況,合理規劃國外專利申請策略可以最i大程度地省錢與省時,同時,也不至于喪失權利。
3、尋找有經驗的專利事務所配合十分必要。國外專利申請費用較高,申請過程較為復雜,既有對于語言的要求,更有對于各國專利程序的把握、對于審查意見答辯能力的考驗。這就要求企業配合的專利事務所在這方面應該具備服務過較多客戶的經驗與精通處理客戶需求的專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