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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5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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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1.查詢、、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zhi定的財物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zhi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執行難
執行難是指fa院的生效文書難于執行。fa院的生效無法執行,被群眾稱為蓋有官印的“白條”。為po解“執行難”,fa院擬出臺一項解釋,對拒不執行fa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賴”,將采取“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 此前,一些地方fa院曾采取過類似措施。這次上升到出臺解釋的層面,可見fa院po解“執行難”的決心和力度。為po解“執行難”,fa院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和gong安部聯合發文quan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和銀行聯合限制其dai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限制融資增容等等。 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是為了進一步壓縮被執行人的生活空間,使其為“老賴”行為付出代價。律師在代理執行案件中需要做的工作:“定期、多次、面對面”地與辦案法官進行溝通。 對fa院限制高消費的舉措,法學專家大都表示認同。認為此舉在當前有很強的針對性以及現實意義,有助于解決“執行難”問題。
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是指根據生效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拒絕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向人民fa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fa院強制執行。
在人民fa院作出裁判后,由于zhai務人不履行或拒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當事人在法定的執行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fa院提出啟動執行程序的叫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第八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