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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3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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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準進出口貨物的特點之二
(二)原則上免予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
貨物暫準(時)進出口后還需在規定期限復運出進口,因而并非成為實際進出口貨物。因此,國家的貿易管制,特別是許可證管理,原則上不適用該類貨物。當暫準進出口貨物屬于許可證管理商品時,當事人可不需申領進出口許可證。但海關認為需要時,可要求持證人提供DAN保。對于某些仍需受國家的進出境管制的物品,進出口時仍應交驗相應的證件、證書。例如,無線電器材,應檢驗、檢疫的動植物、藥品、食品等物品。

什么是自營出口銷售
自營出口銷售是指由出口企業經營并承擔銷售盈虧的出口業務。它是外貿企業銷售收入的主要來源。
自營出口銷售的特點
自營出口銷售具有以下特點:
①出口商品定價和與出口業務有關的一切國內外費用以及傭金支出、索賠、理賠等,均由出口企業負擔,出口銷售的盈虧也由出口企業自負。
②由出口企業直接辦理退稅,并享有出口退稅收入。
自營出口銷售的核算
一般貿易的出口商品包括直接出口、轉口出口、托售出口、進料加工復出口以及樣展品的出口,均在“自營出口銷售”科目下按商品分戶核算。

溢短貨物的處理
理貨人員在工作中到有溢短貨物時,可按下列要求處理:
1.理貨人員對出口貨物應按裝貨單數字理數裝船,對溢出的貨物不能裝船。如發貨要求裝船,應由發貨人辦理更改裝貨單手續后,方可裝船。對短少貨物,應聯系發貨人補裝貨單數字。發貨人無貨補足,應將整票貨物退關,或由發貨人辦理更改裝貨單手續。如貨人既不退關,又不更改裝貨單,理貨人員應按理貨數字批注裝貨單。
2.理貨人員對進口貨物應按進口艙單數字理數卸船,對溢出或短少的貨物應編制貨溢短單;對散件的貨物,應盡量拆合成原件,如無法拆合時,可按短件溢支處理;對無標志標志不符的貨物,按溢卸貨物處理;對不同票的相同貨物,聯系有關單位確認后,可溢短
3.理貨人員對進口艙單上未列入的貨物,如標志完全不符或卸貨港非我國港口等,不能理數卸船。如船方要求卸船時,應通過其代理人辦妥海關手續后,方可卸船。
4.理貨人員對進口艙單上已列入的貨物,但目的港、運輸標志是屬于國內其他港口,可視同本港口貨物理數卸船。

鐵路超限貨物由線路中心線起分為左側、右側和兩側超限并按其超限部位和超限程度劃分為下列等級:
(1)上部超限
由軌面起高度(以下簡稱高度)超過360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劃分為一級、二級和超級。
(2)中部超限
在高度自1250~360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劃分為一級、二級和超級。
(3)下部超限
在高度自150~125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劃分為二級和超級。
(4)其他超限
對裝載通過或到達特定裝載限界區段(簡稱特定區段,下同)內各站的貨物,雖沒有超出機車車輛限界,但超出特定區段的裝載限界時,亦應視為超限貨物。超限等級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①對超出特定區段裝載限界,還沒有超出一級超限限界的,按照一級超限辦理。
②對超出一級超限限界的,應根據超出限界程度確定超限等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