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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04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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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墻施工電動吊籃的要求
(1)吊籃平臺在功率測試期間的過載能力應為額定負載能力的25%。
(2)吊籃平臺經過靜態測試時,其過載能力應為額定負載的50%。
(3)吊籃平臺的額定速度不超過18m / min。
(4)手動下坡裝置應靈敏可靠,下降速度不得超過額定速度的1.5倍。
(5)當懸架平臺承受靜態測試載荷時,制動器作用15分鐘,滑移距離不得超過10 mm。
(6)窗戶清潔機在額定負載下工作時,操作員的耳朵的噪音不應超過85dB(A),并且機器外部的噪音不應超過80dB(A)。
(7)外墻施工電動吊籃上提供的各種安全裝置均不得妨礙危險操作的緊急逃生。
(8)應當有效地保護吊籃平臺的所有部件免受腐蝕。
電動吊籃和輔助保護裝置的銘牌上印有以下信息:類型型號標識,所用鋼絲繩的序列號詳細信息,包括公稱尺寸,等級(即質量,構造和長度)額定起重名稱或制造商的標識的葫蘆穿繩的要求(如適用)和電源的要求適用。
如果通訊座上裝有電源插座(例如用于手動工具),則通訊座上應有一個剩余電流裝置(RCD),并帶有清晰的數據標簽,上面帶有以下信息:額定負載(安培)剩余跳閘電流-不超過30 mA,以及以伏特為單位的電源。
建筑吊籃保證項目的檢查評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安全裝置:應安裝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并應靈敏可靠;安全停層裝置應符合規范要求,并應定型化;應安裝上行程限位并靈敏可靠,安全越程不應小于3m;安裝高度超過30m的建筑吊籃應安裝漸進式防墜安全器及自動停層、語音影像信號監控裝置。
防護設施:應在地面進料口安裝防護圍欄和防護棚,防護圍欄、防護棚的安裝高度和強度應符合規范要求;停層平臺兩側應設置防護欄桿、擋腳板,平臺腳手板應鋪滿、鋪平;平臺門、吊籠門安裝高度、強度應符合規范要求,并應定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