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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02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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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評估國外專利申請在“范疇與法理對接”的視角下,知識產權法基本范疇中蘊含著特殊法理。知識產權法基本范疇中的特殊法理應當揭示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法的特有規律,從內部視角闡明特殊學理并契合知識產權法的時空特性。借助傳統范疇理論預設的本體、運行、進化、價值等范疇框架,我們可以發現知識產權法中的特殊法理。知識產權法的本體包含著知識產品具有創造性的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的知識產權法“如何配置權利”的特殊法理;知識產權法的運行包含著行政介入知識產權運行、侵權損害賠償的特殊法理;知識產權法的進化包含著從“特權”向“私權”演進、科學技術作用于知識產權客體的特殊法理;知識產權法的價值包含著“創新”價值和“平衡”價值的特殊法理。知識產權法基本范疇中的特殊法理是以體系化的形式存在的,該體系由基石性特殊法理、建構性特殊法理和調節性特殊法理構成。

廣義的知識產權,可以包括一切人類智力創造成果即WIPO所劃定的范圍,但給予保護的內容卻由國內法所確立。例如:"發現權"。對廣義知識產權的劃分,也有按1992年國際保護工業產權東京大會的標準,將知識產權分為"創造性成果權利" 和"識別性標記權利"兩大類。 前者包括發明專利權、集成電路權、植物新品種權、Know-How技術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版權、軟件權等。后者包括商標權、商號權、其他與制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識別性標志權。當然,識別性標志也滲透著智力創造,只不過功能、表現形式側重點不同而已。狹義的知識產權,指工業產權和版權。本書以產生權利的法律依據作為劃分的標準。

企業評估國外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是指公民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科學技術方面或文化藝術方面,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這個定義包括三點意思:
(1)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稱為精神的(智慧的)產出物。這種產出物(智力成果)也屬于一種無形財產或無體財產,但是它與那種屬于物理的產物的無體財產(如電氣)、與那種屬于權利的無形財產(如權、商標權)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動(大腦的活動)的直接產物。這種智力成果又不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現。但它又與思想的載體不同。
(2)權利主體對智力成果為獨占的、排他的利用,在這一點,有似于物權中的所有權,所以過去將之歸入財產權。
(3)權利人從知識產權取得的利益既有經濟性質的,也有非經濟性的。這兩方面結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識產權既與人格權親屬權(其利益主要是非經濟的)不同,也與財產權(其利益主要是經濟的)不同。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在我國稱為著作權)一共兩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