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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6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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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一、為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保證工作人員正確、地實施管理與服務,防止工作過失行為發生,制定本辦法。二、本辦法所稱工作過失,是指工作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貽誤管理與服務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三、工作過失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2、缺乏調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實數據、資料等論證依據,影響經營決策正確性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3、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
項推諉、拖延不辦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4、因工作失誤或其他原因受到上級部門通報批評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5、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
間內未完成本職工作或完成工作未達到標準要求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6、私自進行有償咨詢或服務,違規收取押金、保證金和其他費用的,
出現1次罰款50元,收繳違規收取的費用。7、超越規定權限實施許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許可條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出現1次罰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