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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2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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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換的非常普遍的方式就是買賣了,買賣合同就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買受人沒有收到貨物卻需承擔風險的情況有哪些:
(1)《合同法》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合同法》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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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人們在購買物品時,一般都會先檢驗一下,看看貨物是不是能夠達到自己的要求。但是也會有人在買到貨物之后沒有進行檢驗,一年或者是更長的時間之后才發現質量問題,這時應該怎么辦呢?
《合同法》57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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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買賣的過程中,如果委托合同簽訂的不夠完整、不夠規范的話,是會出現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那么可能引發糾紛的原因還有什么呢?下面一起來看一下吧。
如果房屋合同的補充協議效力不明確,也是會出現買賣合同糾紛的。房屋買賣過程中尤其是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合同簽訂后有一方反悔,雙方對是否解約沒有簽訂一個完成的書面協議。這樣發生糾紛之后,雙方如何解約以及判定哪一方承擔責任比較難以確定。這時候只能靠中介人員的證言進行判定,但是中介人員是否愿意作證就是一個問題,更何況其很難保持中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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