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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05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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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氣體滅火系統:
1、國家、省級或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廣播電視發射塔內的微波機房、分米波機房、米波機房、變配電室和不間斷電源(UPS)室;
2、國際電信局、大區中心、省中心和一萬路以上的地區中心內的長途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3、兩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和六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內的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4、中央及省級公安、防災和網局級及以上的電力等調度指揮中心內的通信機房和控制室;
5、A、B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已記錄磁(紙)介質庫;
6、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中心內建筑面積不小于120㎡的音像制品庫房;
7、國家、省級或藏書量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內的特藏庫;中央和省級檔案館內的珍藏庫和非紙質檔案庫;大、中型博物館內的珍品庫房;一級紙絹質文物的陳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設備室。
照明燈具的光通量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應急狀態下的光通量不能低于其標稱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疏散用手電筒的發光色溫在2500K 至2700K 之間。
系統自檢
系統持續主電工作48h 后每隔(30±2)d 自動由主電工作狀態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并持續30s~180s,然后自動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系統持續主電工作每隔一年自動由主電工作狀態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并持續至放電終止,然后自動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持續應急工作時間不少于30min。
1.垂直疏散區域及其擴展區域的供電
每個垂直疏散通道及其擴展區可按一個獨立的防火分區考慮,并采用垂直配燈方式;建筑高度超過50m 的每個垂直疏散通道及擴展區宜單獨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
2.避難層及航空疏散場所
避難層及航空疏散場所的消防應急照明由變配電所放射式供電。
3.消防工作區域及其疏散走道的供電
消防控制室、高低壓配電房、發電機房及蓄電池類自備電源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及排煙機房、消防電梯機房、BAS 控制中心機房、電話機房、通信機房、大型計算機房、安全防范控制中心機房等在發生火災時有人值班的場所,應同時設置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樓層配電間(室)及其它火災時無人值班的場所可不設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備用照明可采用普通燈具,并由雙電源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