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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5 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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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中,委托律師并不是審理案件的先決條件,當事人完全可以自己參與程序——請求離婚及分割財產監護權;所以如果你不著急,沒有巨額財產糾扯不清,也不會為監護權你死我活,同時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識和語言組織能力,能夠將事實自述清楚,以及想省錢,那么是否請委托律師區別不大,自訴可能更劃算。
但如果想要爭取更大的經濟利益,即離婚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數量巨大繁復(房產 投資 公司股權)/另一方有隱藏或轉移財產的嫌疑;或者雙方都非常想要撫養權時,建議聘請律師提供專業指導,這類情況有律師與沒律師相比可能會出現天壤之別。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考慮是否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壞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其次,要盡量使分割后的財產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對一方工作、職業需要的工具、圖書,應分割給需要的一方;對有特殊價值的財產,分割時應考慮其來源;對共同經營、承包的項目,應分割給有經營能力和經驗的一方。對生活必需品侵害時,要考慮當事人、子女的實際需要。
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根據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為維護國家利益,各國對涉外婚姻的主體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國現役軍人、人員、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和服刑的人員,不許與外國人結婚。
離婚時要收集哪些證據
原告在起訴之前,一般應當收集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
(一)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行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遺棄等等。
(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并出具清單,涉外婚姻律師咨詢,清單中應注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三)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四)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