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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9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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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查詢、、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民事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fa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fa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人民fa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fa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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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難
主要危害:“執行難”的危害表現在:對當事人來說,不僅造成了直接損失,還造成了精神損害;對機關而言,其與尊嚴受到損害,同時也損害了公正和fa院的形象;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fa院應予支持。對法律的不信任會轉嫁為對黨和政府的失望,甚至會引發bao力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大局。由此可見,fa院執行工作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解決得不好,將直接影響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政治局面。
法律法規:為po解“執行難”,fa院擬出臺一項解釋,對拒不執行fa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賴”,將采取“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 此前,一些地方fa院曾采取過類似措施。這次上升到出臺解釋的層面,可見fa院po解“執行難”的決心和力度。 但是,哪些屬于“高消費”?怎樣監督“高消費”?“高消費”又會面臨什么處罰?第七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考慮到此舉面臨的種種問題,以及社會影響力,fa院慎之又慎。
人民fa院印發《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法〔2016〕3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gao級人民fa院,解放軍軍事fa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gao級人民fa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現將《人民fa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人民fa院 2016年10月29日 為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及有關解釋的規定,結合人民fa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8、代理未執行案件和解事宜,達成和解協議,處理和解后因當事人反悔導致的恢復執行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