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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22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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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許可證是由國家有關機關給進出口商簽發的允許商品進口或出口的證書。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是我國及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對外貿易管制手段之一。采用進出口許可證制度,商品的進出口都要在申領了許可證以后,方可對外簽訂合同或辦理訂貨手續,沒有許可證,一律不準進出口。進出口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包括: 商品名稱、規格、數量、進出口商國別、期限、總值、運輸方式、貿易方式和支付方式等等。
(六)供銷合作社企業
授予供銷合作社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目的是加快供銷合作社的對外開放,強化供銷合作社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服務的功能,推動中國農業的產業化,提高農產晶的附加值,發展創匯農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供銷合作社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沿海地區企業的年銷售額應達到10億元以上,中西部地區企業的年銷售額應達到3億元以上,其中為農民生產和生活服務的年銷售額占該供銷合作社企業年銷售總額60%以上,已扶持當地農民建有3個以上的專業合作社,或建有1個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產基地。
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供銷合作社企業,其進出口業務的范圍原則上與其經批準的國內業務經營范圍相一致,但不經營國家組織統一聯合經營的16種出口商品和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14種進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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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管理規定
章 總 則
條 為加強對各類進出口許可證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的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許可證書是指由
監制完成且尚未發放的各類具有許可進、出口性質的證明、文件、原產地證書等。
第三條 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受委托,管理各類許可證書,并監督、檢查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部駐各 地辦事處(以下簡稱特辦)所屬進出口許可證簽發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四條 發證機構對許可證書的管理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并專人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發證機構應建立許可證書的內部管理制度,并認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