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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4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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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可以提起的情形。
離婚后,當事人對生效后所涉天津離婚律師及的財產已無訴權,當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的,而只能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于離婚中忽略的財產,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提起。
因此,離婚后,可以提起財產的情形包括:。
1,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債務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婚姻法》第4律師咨詢6條明確規定:因一方重婚或同居關系,實施家庭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得到損害賠償,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無過錯方要能舉證證實對方過錯的存在,因而在此類中采集證據就顯得特別重要。
因為此類證據通常隱蔽性較好,實際中無過錯經常因為采集證據不力,導致法庭證據不足無法達到離婚要求賠償的目的,的辦法就是盡量多的采集合同糾紛律師各種證據,形成有力的證據鏈相互映證,當不知道怎么辦的時候可以選擇找律師解決問題。

向起訴糾紛要注意什么?
在與他人產生糾紛不能處理時可以向起訴,但是向起訴要注意以下兩點。首先,受理糾紛要求有相關的書面協議。
根據《解釋》的規定,出借人向人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即借錢出去的時候要簽訂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借錢事實的書面證明,明確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有了這些才受理糾紛。其次,涉及案件時不會受理。在中,往往伴隨著、、經營等行為,這就已經不是簡單的糾紛了,會把此類案件交給或檢察機關來管。
起訴債務糾紛?
?。ㄒ唬└鶕梢幎?,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二)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是缺席還是中止取決于是否“借貸關系明確”。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將缺席;對于借貸關系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系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
具有因果關系的認定
合同罪的因果關系常表現出一定的特殊性,即:欺騙手段——錯誤認識——財物控制轉移。其中,錯誤認識處于雙重的因果關系中,既是一種結果事實,又是一種原因事實,成為一個因果關系的中介。一般而言,合同罪表現為因欺騙手段導致錯誤認識,因錯誤認識導致財產的“自愿”交付。在一些因果關系中,如果被害人錯誤在先,為人利用被害人的錯誤,通過隱瞞真相的方法取得被害人的財物,這在實踐中往往會產生一些爭議。如:甲為達到承攬某一工程項目,故意夸大自己的能力和資質,不惜支付數萬元預付款或保證金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然而,合同初步履行過程中,甲出現了事實不能。這一不能,是甲本身過錯所造成,應自己予以承擔。如果甲在合同履行中已經發現錯誤,需要糾正,而行為人知道對方錯誤,不但不給予協助糾正,相反,通過自己的行為導致錯誤方錯誤認識延續和程度加深。這種情況的產生,應視為是行為人積極作為方式所至,應認定其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