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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29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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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影響因素分析
明確生態影響作用因子,結合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具體環境特征和工程內容,識別、分析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影響性質、作用方式和影響后果,分析生態影響范圍、性質、特點和程度。應特別關注特殊工程點段分析,如環境敏感區、隧道與橋梁、淹沒區等,并關注間接性影響、區域性影響、累積性影響以及長期影響等特有影響因素的分析。

主要的環境影響減緩措施
大氣環境影響減緩措施應從改變能流系統及能源轉換技術方面進行分析。重點是煤的集中轉換以及煤的集中轉換技術的多方案比較。
水環境影響減緩措施應考慮重點考慮污水集中處理、深度處理與回用系統,以及廢水排放的優化布局和排放方式的選擇。如在選擇更先進的污水處理工藝的同時,考慮增加土地處理系統、強化深度處理和中水回用系統。
對典型工業行業,可根據清潔生產、循環經濟原理從原料輸入、工藝流程、產品使用等進行分析,提出替代方案與減緩措施。
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規定
章 總 則
條 為了規范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要求,保障公民、1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及海洋環境保護、性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生態環境部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
第三條 生態環境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堅持依法依規、科學決策、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生態環境部審批。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內容開工建設前重新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生態環境部審批。
第五條 對國家確定的重大基礎設施、民生工程和科研生產項目,生態環境部可以根據建設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提前指導,主動服務,加快審批。
對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現狀符合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生態環境部應當重點審查擬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確保建設項目投入運行后,該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仍然符合相應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對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現狀不符合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生態環境部應當重點審查擬采取的措施能否確保建設項目投入運行后,該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符合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