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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30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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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調查評價。要求在水資源評價中,不僅要對天然水資源的數量和質量進行科學考察,還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不同階段對生態環境用水作出科學的預測,通過供需分析,為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科學分配和管理指出方向。在此基礎上,對一個流域(或區域)可開發的水資源量作出評價,作為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審批取水的依據
取水許可申請引起爭議或者,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待爭議或者終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許可申請。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批準的后,取水單位方可鑿井,井成后經過測定,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給取水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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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證人應當依照取水許可證的規定取水。持證人應當在開始取水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用水計劃,并在下一年度的個月份報送用水總結;取用地下水的,應當將年度用水計劃和總結抄報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規劃區內取水的,應當將年度用水計劃和總結同時抄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持證人應當裝置計量設施,按照規定填報取水報表。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檢查取水情況時,持證人應當予以協助,如實提供取水量測定數據等有關資料。
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責令停止取水。 轉讓取水許可證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吊銷取水許可證、沒收所得。 反本辦法的規定取水,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和《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得不向人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