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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9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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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案和受理的概念及條件
民事受理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或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受理民事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有管轄權。 其中屬于人民受理民事的范圍,即不能是法律規定的行政案件、案件或者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 關于民事立案和受理的概念及條件的區分,小編為您總結在此。首先大家需要明確的是民事受理并不一定立案,但民事立案則必須受理在先。同時,民事立案和受理二者之間需要的條件也各不相同,那么在進行民事時大家就需要多加注意對二者的區分。

被偷了錢想要告,讓其坐牢卻被告知不予立案又是為什么?
立案,這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機關以及其它行政機關根據報案、控告、舉報、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對審查結果認為有事實發生并且需要追究責任的案件進行或者審判的一種活動。但往往很多人只知道“立案”的概念,對實際執行卻并不了解。比如說勞動者被單位拖欠工資,想要把單位負責人抓起來,卻被告知不予立案,是為什么?被偷了錢想要告,讓其坐牢卻被告知不予立案又是為什么?

離婚或要求賠償多少錢?
訴狀要有以下內容: 1、雙方當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地址。如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所謂請求,即要求解決的問題,如請求離婚或要求賠償多少錢等。 3、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除應寫明上述內容外,還應寫明訴狀所遞交的人民名稱,起訴時的年、月、日,訴狀并要有原告的簽名和蓋章。還要提供與被告人數相應的副本(除正本外,多一個被告增加一份即一個被告二份,二個被告三份)。
